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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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確保各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正確實施民法典,我院在清理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日期截止到2022年11月20日,反饋郵箱:zgfymetwgr@126.com。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及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合同解釋的細化規(guī)則】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應當以常人在相同情況下理解的詞句含義為基礎,結合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參考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行為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可能影響該條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于該條款有效的解釋,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的除外;屬于無償合同的,應當選擇對債務人負擔較輕的解釋。
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有不同于詞句含義的其他共同理解的,一方主張根據詞句含義理解合同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交易習慣的認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
(一)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經常使用的慣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當事人就合同主體、標的及其數量達成合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當事人未就價款或者報酬進行協(xié)商,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有關規(guī)定亦無法確定;
(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的內容作出了意思表示,但未與對方達成一致,或者雙方明確約定須就該內容協(xié)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但事后無法達成合意;
(三)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條件另有其他約定。
依據前款規(guī)定能夠認定合同已經成立的,對于合同欠缺的內容,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條【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訂立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等確定合同內容。
采取現場拍賣、網絡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拍賣師落槌、電子交易系統(tǒng)確認成交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拍賣公告、競買人的報價等確定合同內容。
產權交易所等機構主持拍賣、掛牌交易,其公布的拍賣公告、交易規(guī)則等文件公開確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該條件具備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實施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有過錯,對方請求賠償其為訂立合同或者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由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當事人一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或者實施其他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對方請求賠償其因喪失其他締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應當扣除其為取得該機會所應支出的合理費用。
當事人主張前款所稱“因喪失其他締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的,應當對其他締約機會的現實可能性以及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第三人實施欺詐、脅迫行為,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有損失的當事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的訂立基于對第三人的特別信賴或者依賴于第三人提供的知識、經驗、信息等,第三人實施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有過錯,受有損失的當事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人依據前兩款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參照本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予以確定。當事人亦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也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確定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預約合同的認定】當事人以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或者為擔保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夠確定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預約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約定該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當事人訂立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已就合同的主體、標的、數量、價格或者報酬等主要內容達成合意,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如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另行訂立合同,或者雖有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實施履行行為且對方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本約合同成立。
第八條【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預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本約合同或者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當事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
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一方在磋商時是否違背誠信原則時,應當綜合考慮該當事人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提出的條件是否嚴重背離預約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是否已盡合理努力進行協(xié)商等因素。
第九條【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預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訂立本約合同的條件的成就程度以及本約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依本解釋第五條確定的損失賠償額與依本解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確定的損失賠償額之間進行酌定。
預約合同已就本約合同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達成合意,當事人請求按照如本約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計算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或者通過勾選、彈窗等特別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對方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已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說明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格式條款的認定】合同條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僅以合同系依據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雙方已明確約定合同條款不屬于格式條款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一方僅以未實際重復使用為由主張其預先擬定且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合同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提供同一時期就同類交易訂立的不同合同文本,足以證明該合同條款不是為了重復使用的除外。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條【批準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未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對方請求其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反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獲得批準前,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釋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其拒絕履行,經強制執(zhí)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已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或者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報批義務,批準機關決定不予批準,對方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當事人遲延履行報批義務等導致合同未獲批準,對方請求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處理。
第十三條【備案合同或者已批準合同的效力】合同存在法定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以合同已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已經批準機關批準或者已辦理財產權利變更登記為由主張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陰陽合同與合同變更的效力認定】當事人為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真實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認定被隱藏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為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規(guī)定,以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真實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被隱藏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被隱藏合同系為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而訂立為由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前款規(guī)定認定被隱藏合同無效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被隱藏合同作為事實基礎,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交易訂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認定各合同成立先后順序的基礎上認定合同內容是否發(fā)生變更。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合同內容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對合同的相應變更無效。
第十五條【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并據此認定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僅是交易鏈條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且離開整個交易鏈條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并難以對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及其效力作出認定的,應當告知原告將參與交易的其他當事人追加為共同被告。原告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但應適用具體規(guī)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雖有“應當”“必須”或者“不得”等表述,但該規(guī)定旨在賦予或者限制民事權利,行為人違反該規(guī)定將構成無權處分、無權代理、越權代表等,或者導致合同相對人、第三人因此獲得撤銷權、解除權等民事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違反該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認定合同效力。當事人僅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認定無效。在判斷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強制性規(guī)定的目的、當事人是否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保護的范圍、強制性規(guī)定規(guī)制的是一方當事人還是雙方當事人、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社會后果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
(一)合同主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禁止經營等強制性規(guī)定;
(二)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財產;
(三)合同約定的內容本身違反禁止實施犯罪行為、不得實施侵權行為、不得限制個人基本權利等強制性規(guī)定;
(四)交易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應當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締約等強制性規(guī)定;
(五)交易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應當集中交易等強制性規(guī)定;
(六)合同違反涉及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要求的交易資質或者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要求的批準證書,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是交易資質或者批準證書不涉及公序良俗以及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已取得交易資質或者批準證書的除外。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具備取得交易資質或者批準證書的條件,但違反誠信原則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又以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公法責任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足以實現該強制性規(guī)定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同不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
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犯罪主體是一方當事人還是雙方當事人、合同內容與犯罪行為的關系、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因素,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合同效力。
第十九條【違反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合同效力】合同違反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經審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制定的具體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認定合同效力。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以合同違反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違反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認定合同無效。
第二十條【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轉讓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真正權利人僅以讓與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被認定有效,除真正權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讓與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外,受讓人請求讓與人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讓人主張解除合同并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被認定有效后,讓與人根據合同約定將動產交付給受讓人或者將不動產變更登記至受讓人,真正權利人請求認定財產權利未發(fā)生變動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等取得財產權利的除外。
轉讓他人的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在他人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訂立的合同,適用前三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執(zhí)行法人、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超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法人、非法人組織主張該合同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執(zhí)行法人、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超越其職權范圍:
(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力機構或者決策機構決議的事項;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執(zhí)行機構決定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的事項;
(四)不屬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職權應當處理的事項。
合同所涉事項未超越依據前款確定的職權范圍,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法人、非法人組織不能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限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或者前款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的代表權,明確規(guī)定合同所涉事項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力機構或者決策機構決議,或者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執(zhí)行機構決定,相對人不能證明其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不發(fā)生效力。
合同所涉事項未超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代表權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代表權進行的限制,法人、非法人組織不能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限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據前兩款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后,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追償因越權代表行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法人、非法人組織向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又不起訴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相對人起訴請求其向自己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印章與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超越權限,或者執(zhí)行法人、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在訂立合同時未超越其職權范圍,法人、非法人組織僅以合同加蓋的公章不是備案公章或者系偽造的公章為由主張合同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損害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法人、非法人組織主張合同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非法人組織請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對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合同在訂立時是否顯失公平、相關人員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合同的履行情況等事實,人民法院認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理人與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但是不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申請,責令相對人就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等相關事實作出陳述或者提供其持有的相關證據。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作出陳述或者拒絕提交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惡意串通的事實成立。
第二十五條【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單獨或者合并適用返還占有的標的物、返還權利證書或者更正登記簿冊記載等方式;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合同被認定不成立、無效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之日該財產的市場價值為基準判決折價補償。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還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的情況,綜合考慮財產增值收益和貶值損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實,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損失賠償額。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且未經處理,可能導致一方或者雙方通過違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
第二十六條【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一方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但是,占用資金的當事人對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沒有過錯的,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雙方互有返還義務,當事人主張同時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占有標的物的一方對標的物存在使用情形,對方請求將其應支付的資金占用費與應收取的標的物使用費進行抵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救濟】當事人一方未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履行開具發(fā)票、提供證明文件等非主要義務,對方請求繼續(xù)履行該義務或者賠償因怠于履行該義務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該義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清償型以物抵債的法律適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如無法定無效或者未生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協(xié)議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債務人履行以物抵債協(xié)議后,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相應的原債務同時消滅。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以物抵債協(xié)議,債權人選擇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或者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制作成調解書,債權人主張財產權利自確認書或者調解書生效時移轉至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財產權利訂立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適用本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擔保型以物抵債的法律適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交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原債權債務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原債權債務關系審理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后,債務人不履行該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拍賣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債務之間的差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另一種方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協(xié)議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訂立前款規(guī)定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將財產權利移轉至債權人,債權人主張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已將財產權利轉移至債權人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第三人主張行使撤銷權、解除權等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按照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拒絕受領,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債務人已采取提存等方式消滅債務的除外。第三人拒絕受領或者受領遲延,債務人請求債權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第三人代為清償規(guī)則的適用】下列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一)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
(二)擔保財產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
(三)擔保財產上的后順位擔保權人;
(四)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將因財產被強制執(zhí)行而喪失的第三人;
(五)債務人為公司或者合伙企業(yè)的,其股東或者合伙人;
(六)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近親屬;
(七)其他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第三人在其已代為履行的范圍內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取得債權后,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等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以對方沒有履行非主要債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對方不履行非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債務,被告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主張雙方同時履行的抗辯且抗辯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原告履行債務的同時履行自己的債務,并在判項中明確原告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債務后對被告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被告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雙方同時履行自己的債務,并在判項中明確任何一方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該當事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后對對方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債務,被告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主張原告應先履行的抗辯且抗辯成立,被告的債務尚未到期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原告履行債務后另行提起訴訟;被告的債務已經到期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調整或者市場供求關系異常變動導致價格發(fā)生常人無法合理預見的漲跌,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重大變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重大變化,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基礎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時間、當事人重新協(xié)商的情況以及因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在判項中明確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時間。
當事人事前約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適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四條【怠于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的認定】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
第三十五條【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一)基于贍養(yǎng)關系、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二)請求支付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
(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撫恤金請求權;
(五)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起訴債務人后又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終結前,應當依法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八條【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的相對人以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約定了仲裁協(xié)議或者管轄協(xié)議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異議不予支持。但是,相對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對債務人申請仲裁,或者向管轄協(xié)議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主張代位權訴訟中止審理的,人民法院對該主張應予支持。
【另一種方案】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或者其相對人以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約定了仲裁協(xié)議或者管轄協(xié)議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并審理】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相對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債務人的同一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債務人對相對人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清償其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負擔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比例確定相對人的履行份額。
第四十條【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代位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權人的主張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代位權行使條件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債權人根據新的事實再次起訴。
第四十一條【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相對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終結前,應當依法中止審理。
第四十二條【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對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
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與相對人存在關聯關系等情形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實施互易財產、以物抵債、設定用益物權、出租或者承租財產等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撤銷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應當對債務人實施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該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還應當對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實施的相應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并審理】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應當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同一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四十六條【連環(huán)轉讓中的撤銷權行使】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后,相對人又將該財產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且前后交易行為中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財產的人、擔保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債權人請求一并撤銷債務人的相對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范圍】在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被撤銷行為的標的可分,當事人主張在受影響的債權范圍內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撤銷行為的標的不可分,債權人主張將債務人的行為全部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八條【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請求相對人向債務人承擔該行為被撤銷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權人同時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到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據前款規(guī)定獲得勝訴生效法律文書后,債權人在不超過其債權數額的范圍內,對相對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用于實現其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還有其他申請執(zhí)行人,且相對人應當給付或者返還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實現全部申請執(zhí)行人的權利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九條【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第三人】債權轉讓后,債務人向受讓人主張其對讓與人的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讓與人列為第三人。
債務轉移后,新債務人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后,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向受讓人主張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讓與人列為第三人。
第五十條【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因未接到債權轉讓通知而已經向讓與人履行,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仍向讓與人履行,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并提供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生效法律文書、經公證的債權轉讓合同等能夠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受讓人的通知發(fā)生法律效力。
受讓人起訴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或者受讓人已經通知債務人,其主張起訴狀副本送達時發(fā)生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由受讓人負擔。
【另一種方案】本條第三款不作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債權的多重轉讓】債權人將同一債權轉讓給兩個以上受讓人,且債務人均未履行,最先到達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受讓人依據相應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請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十二條【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及其他權利】加入債務的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請求按照其與債務人的約定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沒有約定,第三人在履行債務的范圍內請求債務人返還所獲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入債務會損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就其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向加入債務的第三人主張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三條【協(xié)商解除的法律適用】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xié)商一致時未對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作出處理,一方主張合同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關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六十七條和有關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處理。
當事人一方主張行使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經審理認為不符合解除權行使條件,但是其仍然主張解除合同,對方也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合同解除。有關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依據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當事人因一方以通知方式主張解除合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是否享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進行審查。經審查,享有解除權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不享有解除權的,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僅以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為由主張合同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五條【違約顯著輕微時約定解除權行使的限制】當事人一方以對方的違約行為符合約定的解除事由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非違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解除合同對違約方顯失公平的除外。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非違約方主張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十六條【撤訴后再次起訴解除時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撤訴后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該主張的,合同自再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但是,當事人一方撤訴后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且該通知已經到達對方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抵充順序】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之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債務人的履行順序: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
(三)利息;
(四)主債務。
第五十八條【抵銷權行使的效力】當事人一方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主張抵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抵銷權成立的,應當認定通知到達時雙方互負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在內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
當事人通過起訴、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起訴狀、反訴狀副本送達或者抗辯意見到達時發(fā)生通知到達的效力。
【另一種方案】當事人一方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主張抵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抵銷權成立的,應當認定抵銷條件成就時雙方互負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在內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
第五十九條【抵銷參照適用抵充規(guī)則】行使抵銷權的一方負擔數項種類相同的債務,但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當事人因抵銷的順序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
行使抵銷權的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其負擔的包括主債務、利息、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以及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當事人因抵銷的順序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和本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六十條【根據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下列債務,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
(一)提供勞務的債務;
(二)依法應當支付的撫恤金債務;
(三)支付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債權人基本生活的債務;
(四)其他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
因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者故意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人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對方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一方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主張抵銷,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應予支持。
【另一種方案】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對方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一方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主張抵銷,且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抵銷條件已經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抵銷成立。但是,當事人一方從第三人處受讓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并向對方主張抵銷的除外。
八、違約責任
第六十二條【合同終止的時間】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持當事人一方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主張的,應當以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的時間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
【另一種方案】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持當事人一方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主張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在判項中明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時間。
第六十三條【可得利益的賠償】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時,應當扣除非違約方為訂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等履約成本。
非違約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實施了替代交易,主張按照替代交易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的差額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違約方有證據證明替代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價格,主張按照違約行為發(fā)生時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的差額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非違約方能夠證明不進行替代交易將導致損失擴大的除外。
非違約方未實施替代交易,主張按照違約行為發(fā)生時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的差額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十四條【長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在租賃、合作等持續(xù)履行的合同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參考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履行情況、履約背景等因素確定非違約方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該期限對應的租金、價款或者報酬等扣除非違約方應當支付的相應履約成本后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請求違約方賠償合同解除后與剩余履行期限相應的租金、價款或者報酬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條【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違約方為獲取更大利益實施一物二賣等違約行為,且無法根據本解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確定非違約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確定為非違約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六十六條【金錢債務中違約損失的計算】因不履行租金、價款或者報酬等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非違約方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請求違約方賠償自約定支付日至實際支付日之間的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
除逾期付款損失外,非違約方還有其他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并請求違約方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十七條【可預見性規(guī)則的適用】人民法院在認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綜合考慮合同主體、合同內容、交易類型、交易習慣、磋商過程等因素,按照與違約方處于相同情況的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損失類型予以確定。
第六十八條【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當事人一方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以合同約定不得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為由主張不應予以調整,經審查不調整違約金將導致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非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增加,或者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約金的司法酌減】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對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方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其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條【違約金調整的釋明與改判】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是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無效、確定不發(fā)生效力、不構成違約或者非違約方不存在損失等為由抗辯,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
第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不成立,但是未予釋明并判決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抗辯成立故未予釋明,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釋明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判決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是在第二審程序中到庭參加訴訟并請求減少違約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第七十一條【定金規(guī)則】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是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主張適用定金規(guī)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性質,未約定定金類型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為違約定金,但是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擔保,一方不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條件,應當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并為對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已經成立或者生效。
當事人約定定金性質為解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張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張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十二條【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根本違約情形,其中一方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構成根本違約,對方僅有輕微違約,輕微違約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根本違約方以對方也有違約行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當事人一方已經部分履行合同,對方同意接受并主張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主張按照合同整體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全部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違約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附則
第七十三條【司法解釋生效時間】本解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轉自:東方法律檢索